清华大学职业道德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爱国守法
弘扬爱国奉献的传统,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争做“四有”好老师和“四个引路人”。
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依法履行教师职责,遵守校规校纪,维护社会稳定和校园和谐。
崇教敬业
忠诚于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树立崇高的职业理想。
秉承自强不息、厚德载物的校训,克己奉公,团结协作。
围绕学校发展战略和中心工作,努力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方面恪尽职守,积极作为,甘于奉献。
为人师表
学为人师,行为世范,淡泊名利,志存高远。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和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言行。
诚实客观
在课题申报、数据资料采集、记录、分析和解释、成果公开、传播、成果审核、评价等过程的各个阶段,均应做到实事求是、客观诚实。
忠实观察、记录实验中获得的数据资料,严禁编造、篡改数据或资料,禁止随意对原始数据进行删裁取舍。
利用统计学方法分析、规整和表述数据时,不得为夸大研究结果的重要性而滥用统计方法。
制定研究计划或申请资金时应如实陈述,不得在资助申请书中伪造推荐人或合作者的签名、编造前期成果或提供任何虚假信息。
严谨认真
在科研工作中应保持严谨的态度和作风。
成果表述应客观,不得有任何违背理性的表述。
其他要求
不得在任何场合以任何理由和方式伪造自己或他人的学术履历及其他证明材料(例如学位证书、毕业证书、获奖证书等)。
不得借用科学名义宣传封建迷信和伪科学,观察记录和事实陈述中不得出现有悖理性的表述。
擅自从事影响正常教学科研等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活动,或要求学生从事与其学业无关或偏离学校人才培养目标的活动,或侮辱、歧视、威胁、打击报复学生等行为均属于师德失范行为。
这些规范旨在加强教师职业理想和职业道德建设,增强全体教师教书育人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确保学术活动的真实性和客观性,维护清华大学的学术声誉和校园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