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转学通常需要遵守以下法规:
基本原则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
如学生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可以申请转学。
不予考虑转学的情形
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由一般院校转入重点院校者;
由专科转入本科者;
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或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者;
定向、委托培养的学生;
应予退学的学生;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情形。
转学程序
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同意后填写转学备案表;
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医疗证明、特殊困难证明等;
教务处审核材料,并报请主管教学副院长和学院院长审批;
经学院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办理学籍转入转出手续。
教育部“十不准”规定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学生不得转学;
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录取分数的不得转学;
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不得转学;
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不得转学;
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学生不得转学;
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不得转学;
研究生二区招生单位录取的转入一区招生单位的不得转学;
跨学科门类的不得转学;
应予退学的学生不得转学;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情形不得转学。
其他注意事项
严禁以转学为幌子,变相突破高校招生录取分数线择校、择专业;
严禁违反程序、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等行为。
以上信息基于最近更新的法规,具体规定可能因地区和学校而异,请以所在学校或教育部门提供的最新信息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