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公务员考试发证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适用范围
适用于内河船舶船员的适任考试和《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的签发。
管理机构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全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负责具体实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考试与发证原则
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
考试机构和发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适任考试和发证的各项制度,并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为船员参加适任考试和办理《适任证书》提供便利。
证书内容
《适任证书》包含以下基本内容:
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
证书类别、编号。
持证人职务资格、适任的航区(线)。
证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截止日期。
发证机构。
其他需要规定的内容。
特殊培训与资格
在特定类型船舶上任职的船员,还应当按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持有《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海船在内河行驶,其船长、驾驶员应当按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取得相应航线的《海船船员内河航线行驶资格证明》,否则必须申请引航。
限制与消除
《适任证书》的“适用的限制”栏应明确持证人所限制适用的船舶种类、主推进动力装置种类及特殊设备的操作。
申请消除适任证书船舶主推进动力装置种类、特殊设备操作限制的,应完成《海船船员培训大纲》规定的相应内容培训并通过考试。
这些规则旨在确保内河船舶船员的技术素质,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并保护水域环境。船员在申请《适任证书》时,必须满足相应的职务要求、船舶吨位、主机功率和航区(线)等条件,并通过相应的考试和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