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务员考试中,通常不存在原告和被告的概念,因为公务员招录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而考生通过考试并被录用是行政机关根据其职位要求和程序进行的正常人事管理活动。
然而,如果考生或其他相关人员对招录过程中的某些行政行为有异议,并认为这些行为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他们可能会通过法律途径提起行政诉讼。在这种情况下,提起诉讼的考生或其他相关人员会成为 原告,而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如陕西省公务员局)会成为 被告。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民事纠纷的被告不会影响公务员考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公务员应当具备的条件中并不包括无民事纠纷记录或未受到刑事处罚等要求。
综上所述,公务员考试中一般不存在原告和被告的角色划分,但在特定情况下,如对招录行为有异议并提起行政诉讼时,考生或其他相关人员可以作为原告,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可以作为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