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务员法规定的考试体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凡进必考制度
非领导职务层次的公务员(如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必须通过公开进行的公务员考试才能进入公务员队伍。
公开招考
公务员考试是面向全社会公开招考的,任何符合条件的人均可报名考试。
考试分为中央和地方两种,中央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工作人员录用考试由人事部组织,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由各省、市人事厅(局)组织。
考试类型
国家公务员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两个阶段。
报考条件
报考者需要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18周岁、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良好的品行、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等。
录用办法
公务员录用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对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等工作的公务员实行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
组织主体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
民族自治地方的照顾政策
在民族自治地方录用公务员时,会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
便利措施
招录机关应采取措施便利公民报考,确保报考过程的公平性和便捷性。
这些规定确保了公务员录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通过统一的考试和考察,选拔出符合条件的人才进入公务员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