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教师享有以下权益:
教育教学权: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科研学术活动权:
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并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管理学生权:
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获取报酬待遇权:
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参与民主管理权:
对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并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进修培训权:
参加进修或其他方式的培训,以不断提高个人的专业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
这些权益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的,旨在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使其能够更好地履行教育教学职责,促进个人和教育事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