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岗位合并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公平、公正、公开和竞争原则
岗位合并后,分配应遵循这些原则,确保过程透明,避免不正当行为。
综合评定个人能力、工作经验、绩效及专业素质等因素,通过公开竞聘或考试形式确定新的岗位职责与职级,并进行重新分配。
考虑个人意愿和发展前景
在岗位分配时,应充分考虑公务员的个人意愿,以引导和激励其提升工作能力,促进职业发展,营造公平公正的工作环境。
达不到计划录用人数与面试人选比例的招考职位调整
对无人报考的职位,取消招录计划。
适当降低部分职位的面试比例,特别是对于特殊职位如国家连片特困县和基层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等部门的专业性强、人才资源稀缺的岗位,面试比例可从1:3调整为1:2。
对普通职位未达到面试比例的,减少招录计划,直至达到1:3的比例。
若通过上述方法仍无法达到面试比例,则按考区为单位,按职位代码升序合并职位,直至达到面试比例,且每个合并后的职位只招1人,不改变考生原报考的职位意向。
岗位选择
报考合并职位的人员在体检完成后进行岗位选择,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选择岗位。
考生因怀孕未完成体检的,一并进行岗位选择。
每个考生只能选择一个岗位,岗位选择前放弃的,依次递补,直至合格人员全部选择完毕;岗位选择后放弃的,不再进行递补。
岗位选择时须执行任职回避规定。
特殊情况下,如完成体检、考察、公示后再进行岗位选择,公示时仅按招录职位公示,不具体公示选岗职位。
这些原则旨在确保公务员合并岗位的公平性、公正性和透明度,同时兼顾个人意愿和实际工作需要,促进公务员队伍的稳定和高效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