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考察细则

左岸教育 · 2024-12-28 00:07:04

公务员考试考察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机关录用担任一级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级层次公务员的考察工作。

考察原则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突出政治标准,重点考察人选是否符合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等政治要求。

坚持实事求是、公道正派。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

坚持人岗相适、人事相宜。

考察情况应当全面、客观、真实、准确,作为择优确定拟录用人员的主要依据。

管理职责

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省级(含副省级)以上招录机关按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要求,负责本机关及直属机构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

市(地)级以下招录机关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组织实施,按照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配合与监督

考察人选所在单位(学校)以及相关单位应当配合考察工作,客观、真实提供有关情况。

考察人选所在单位(学校)或者相关单位党组织、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就考察人选政治素质、廉洁自律、道德品行等情况提出意见。

确定考察人选

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者的考试成绩等确定考察人选。

省级(含副省级)以上招录机关可以差额确定考察人选。

市(地)级以下招录机关一般等额确定考察人选,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也可以差额确定考察人选。差额考察人数与计划录用人数的比例一般不高于2:1。

考察方法

招录机关将采取实地走访、个别谈话、审核人事档案(学籍档案)、查询社会信用记录、同本人面谈等方法,了解考察人选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心理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情况,以及是否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和身心健康状况等。

部分中央一级招录机关实行差额考察。

根据职位需要,部分招录机关将对报考者有关心理素质进行测评,测评结果作为择优确定拟录用人员的重要参考。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将对报考者有关体能情况进行测评,测评项目和标准按照相关标准执行,体能测评不合格的,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员。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公务员考察工作的公正性、客观性和有效性,选拔出符合公务员队伍要求的高素质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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