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务员申诉司法考试的相关内容如下:
申诉途径
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
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的人事处理不服的,还可以向行政监察机关提出申诉。
申诉内容
处分
辞退或者取消录用
降职
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
免职
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
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
法律责任
掌握同业禁止制度,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相关的单位任职。
申诉程序
公务员对本人申诉范围内的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
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机关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做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
申诉对象
申诉的对象局限于涉及公务员本人权益的人事处理决定,包括考核、培训、奖惩、交流、回避、职务升降、职务任免、辞职、辞退和工资福利等。
申诉前置程序
公务员申请复核是申诉的前置条件,在公务员知道相关人事处理的30天之内提出复核,复核结果仍然不服的,公务员可以在收到复核结果后的15天内提出申诉。
申诉部门
公务员可以向原处理机关及其上一级机关、行政监察机关、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提出申诉。
这些规定为公务员提供了明确的申诉途径和程序,以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建议公务员在遇到人事处理决定不服时,及时按照规定提出申诉,以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