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的回避制度主要包括 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和公务回避三种情况,具体规定如下:
任职回避
亲属关系: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如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如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等)以及近姻亲关系(如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回避职务:公务员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具体包括:
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
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如上一级正副职与下一级正副职之间的领导关系。
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变通执行: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变通执行职务回避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地域回避
适用对象:公务员担任乡(镇)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
具体规定:公务员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县(市)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职务,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职务。此外,公务员也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县(市)纪委监委、组织部门、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主要领导职务,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纪委监委、组织部门、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主要领导职务。
公务回避
适用情况:公务员在考试录用、调任、职务升降任免、考核、考察、奖惩、交流、出国审批等公务活动中应当回避。
回避关系:涉及本人或者涉及与回避范围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程序与实施
申请与建议
公务员本人可以提出回避申请,或者由所在机关提出回避建议。
审核与决定
任免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审核,并提出回避意见报任免机关。在报任免机关决定前,应当听取公务员本人及相关人员的意见。
调整与执行
需要回避的,予以调整。职务层次不同的,一般由职务层次较低的一方回避;职务层次相同的,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应回避的人员,由所在部门自行调整到本部门所属企事业单位工作,没有所属企事业单位及本部门无法调整的,可与其他部门协商调整,与其他部门协商调整确有困难的,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统一调整。
强制性
回避制度具有强制性的特点,只要是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都必须无条件地服从组织的调整决定。
监督与检查
各级领导要带头执行回避的规定,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各部门开展回避工作的情况,要作为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工作检查验收的重要内容之一,对未按规定完成回避调整计划的,不予办理其工作人员向国家公务员过渡的审批手续。
通过以上规定,公务员考试的回避制度旨在确保公务员在执行公务、任职等方面能够公正、公平,避免因亲属关系影响工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