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中违反回避原则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近姻亲关系
公务员之间存在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例如,李某为教育局审计科副科长,其姐夫为教育局局长,这种情况属于近姻亲关系,违反了回避制度的规定。
地域回避
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例如,王某为青山县人,现任该县县委组织部长,这种情况属于地域回避的范围。
其他回避情形
公务员不得在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营的企业、营利性组织的行业监管或者主管部门担任领导成员。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建议在报考公务员时,仔细了解并遵守回避原则,以避免因违反规定而影响考试结果或职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