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暂行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考试纪律
考生必须携带准考证和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提前60分钟进入考点,提前30分钟进入考场,并对号入座。
考生需自备黑色墨水(中性)笔、橡皮、2B铅笔,严禁携带电子设备和其他非规定文具。
进入考场需进行安全检查,不得穿戴含金属的衣物或饰品,助听器需自行取下。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答题卡需沿裁切线撕下,在配套答题卡上作答。
答题情况将进行雷同鉴定,雷同答卷将取消考试成绩并受到严肃处理。
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不得继续答题,需等待监考人员发出离场指令后方可离开考场,严禁携带试卷、答题卡出考场。
考试方式
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测试应试者的公共基础知识、专业知识水平及其他适应职位要求的业务素质与工作能力。
笔试分为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公共科目由国务院人事部门统一确定,专业科目由相关部门确定或批准。
笔试合格者方可参加面试,面试内容和方法由录用主管机关规定。
考试组织
笔试和政府人事部门组织实施,面试可由政府人事部门或委托用人部门组织实施。
特殊情况下,如职位特殊或专业特殊难以形成竞争,可采取相应的测评方法或简化考试程序,需经录用主管机关批准。
录用程序
录用公务员需经过发布招考公告、报名与资格审查、考试、考察与体检、公示、审批或备案等程序。
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
民族自治地方录用公务员时,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具体办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
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
国家公务员有特定亲属关系的,必须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及近姻亲关系。
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行政首长的职务或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从事监察、审计、人事、财务等工作。
考核与奖惩
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坚持客观公正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作为公务员奖惩和职务晋升的重要依据。
对考核不称职的公务员,可以采取警告、记过、降职等纪律处分措施。
这些规则旨在确保公务员考试的公正性、公平性和安全性,保障国家公务员队伍的优化和廉洁,提高行政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