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粤教高函100号),学生有以下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 入学未满一学期;
2. 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录取分数;
3. 由低学历层次转向高学历层次;
4. 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
5. 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等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政法干警、第二学士学位、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6. 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
7. 研究生二区招生单位录取的转入一区招生单位;
8. 跨学科门类;
9. 应予退学;
10.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情形。
请注意,这些规定是为了确保教育公平和招生秩序,防止学生通过转学进行择校或择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