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大学通常具有以下职权:
自主管理权
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学校事务。
招收学生或其他受教育者。
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
聘用教师和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管理、使用学校的设施和经费。
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干涉。
教育教学权
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进行课程设置、教学评估、教师培训等教学管理工作。
科研权
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对科研项目进行申报、管理、评估。
推动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国际交流合作权
开展对境外科技文化交流。
参与国际军事交流与合作活动。
内部机构设置权
进行内部机构设置、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调整津贴和工资分配。
财产管理权
管理学校的财务预算、收入支出、财务报表编制等。
负责校园基础设施维护、水电供应、食堂管理等后勤保障工作。
其他法定职权
参与国家和地方的重大决策,为军事战略和政策的制定提供建议。
在特定领域(如军事教育)具有特定的领导和管理职责。
这些职权确保大学能够有效地进行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以及参与国际交流合作等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