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录用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适用范围
适用于各级机关录用担任一级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级层次的公务员。
录用原则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的原则。
突出政治标准,贯彻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方针政策。
录用程序
发布招考公告。
报名与资格审查。
考试。
体检。
考察。
公示。
审批或者备案。
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对上述程序进行调整。
特殊职位
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
民族自治地方
民族自治地方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具体办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
便利措施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便利报考者报名和参加考试。有残疾人参加考试时,根据需要予以协助。
报考条件
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年满十八周岁。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具有良好的品行。
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新录用公务员管理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30日内,应当根据其拟任职级的要求,按照公务员的条件、义务和纪律要求进行任职考核。
考核合格的新录用公务员,按以下规定任职定级:
高中和中专毕业生,任命为二级科员、二级行政执法员或者相当层次职级,定为二十七级。
大学专科毕业生,任命为一级科员、专业技术员、一级行政执法员或者相当层次职级,定为二十六级。
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一级科员、专业技术员、一级行政执法员或者相当层次职级,定为二十五级。
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四级主任科员、四级主管、四级主办或者相当层次职级,定为二十四级。
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二级主任科员、二级主管、二级主办或者相当层次职级,定为二十二级。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公务员录用的公开、公平、公正,选拔出具备相应素质和能力的优秀人才,以适应新时代政府工作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