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回避要求主要包括 任职回避和地域回避两个方面:
任职回避亲属
夫妻关系;
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近婚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回避职务
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
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包括上一级正副职与下一级正副职之间的领导关系;
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地域回避
公务员担任乡(镇)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
公务员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县(市)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职务,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职务;
公务员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县(市)纪委监委、组织部门、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主要领导职务,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纪委监委、组织部门、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主要领导职务。
变通执行
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变通执行职务回避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回避程序
提出:本人提出回避申请,或者所在机关提出回避建议;
审核: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审核,并提出回避意见报任免机关;
决定:任免机关作出决定,原则上在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回避意见之日起30日内予以调整。
其他要求
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和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行政首长的职务或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
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所属企事业单位担任领导职务或从事监察、审计、人事、财务工作;
报考人员与参加招考工作的考官或工作人员之间有亲属关系以及其他可能影响考试利害关系的,须及时报告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要求进行公务回避。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公务员在执行公务、任职和地域回避等方面能够公正、公平、公开,避免利益冲突和不当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