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采资格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供应商必须是依法成立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供应商应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能够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供应商应具备履行合同所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能够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供应商必须依法纳税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能够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并提供相关声明。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供应商还需满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特定行业的资格要求:
某些特定行业的供应商可能需要满足额外的资格要求,例如特定资质证书、行业认证等。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为防止利益冲突,相关投标人不得参与同一项目的采购活动。
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招标采购活动:
为避免利益冲突,提供特定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与同一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供应商及其相关人员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以确保采购活动的公正性。
这些条件旨在确保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和透明,同时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落实政府采购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