贫困户的申报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拥有当地常住农业户口 :申请者必须是当地农业户籍并在当地常住。
家庭丧失主要劳动力或基本生活困难
因病、因残、因灾导致家庭丧失主要劳动力,难以维持日常基本生活的农村家庭。
有劳动能力,但因病因残、因灾、自然条件差等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农村家庭。
收入无法满足基本生活要求
即使收入达到或超过了贫困线,但无法满足“两不愁三保障”(即不愁吃、不愁穿,义务教育、基本医疗、住房安全有保障)要求。
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扶养人
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扶养人的居民。
其他特定情况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以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其他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特殊困难情况
身体或精神残疾无自理能力。
孤寡老人或者是子女无法尽赡养义务的。
因病、因灾、因突发性重大变故等家庭支出较高,影响基本生活的。
其他附加条件
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
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
综合以上条件,贫困户的申报需要综合考虑申请者的户籍情况、家庭经济状况、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程度以及其他相关因素。具体申请程序通常需要由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由相关部门进行核查和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