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专业名称设置规定

安娜老师 · 2024-12-25 08:40:55

大学专业名称设置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专业设置原则

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和调整应适应国家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遵循教育规律,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数量与质量、近期与长远、局部与整体、特殊与一般的关系。

专业设置应有利于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形成合理的专业结构和布局,避免不必要的重复设置。通过现有专业扩大招生、拓宽专业服务方向或共建、合作办学等途径,能基本满足人才需求的不应再新设置专业。

专业设置自主权

高等学校原则上按其分类属性设置专业,以形成优势和特色,根据需要与可能也可适量设置学校分类属性以外的专业。设置学校分类属性以外的专业数一般不超过本校设置专业总数的30%。

普通高等学校在专业目录所列的本门类所属的二级类范围内对原设专业进行调整,经本校学术委员会或其它相应组织讨论通过,由学校自主审定,学校主管部门核报教育部备案。

新专业设置

批准设置的新专业列为特设专业。

高校调整专业名称时,如调整为《专业目录》专业(除国家控制布点专业外),按备案程序办理;如调整为国家控制布点专业或新专业,按审批程序办理。

专业设置条件

设置和调整专业必须具备符合学校发展规划、有人才需求论证报告、年招生规模一般不少于60人(特殊专业如艺术类专业执行具体规定)。

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实行总量控制,在学校主管部门核定的专业数内,学校年度增设专业数一般不超过3个。

专业调整程序

普通高等学校在专业目录所列的本门类所属的二级类范围内对原设专业进行调整,经本校学术委员会或其它相应组织讨论通过,由学校自主审定,学校主管部门核报教育部备案。

国家重点建设的普通高等学校除可按第十二条规定自主调整专业外,设置、调整专业目录内的其它专业,按学校的分类属性,在学校主管部门核定的本科专业数和相关学科门类内,经本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或其它相应组织讨论通过,由学校自主审定,学校主管部门核报教育部备案。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高等教育的质量和效益,促进专业设置的合理性和科学性,同时赋予高校一定的自主性以适应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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