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中关于《物权法》的考点和注意事项如下:
物权法定原则
定义:物权法定原则是指法律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不允许当事人随意创设与法律规定不同的物权或物权内容。这一原则与债权不同,债权可以依据协议自由原则进行创设。
要点: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来规定。
民事主体违反法律规定的物权行为无效。
国家所有权
定义:国家所有权是指法律规定的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这些财产属于全民所有,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具体范围:
城市土地。
法律规定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
矿藏、水流、海域。
无线电频谱资源。
国防资产。
法律规定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
法律规定的野生动植物资源。
法律规定的文物。
法律规定的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
物权的种类
自物权:指权利人对自己所有的物享有的权利,包括所有权,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
他物权:指权利人对他人的物享有的权利,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
定义:用益物权是指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动产或不动产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但不包括处分的权利。
种类:
土地承包经营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地役权。
居住权。
担保物权
定义:担保物权是指以直接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以确保债权实现为目的而设定的物权。
种类:
抵押权。
质权。
留置权。
物权变动
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预告登记
适用范围:买卖房屋或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可以申请预告登记。
效力: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物权优先效力
原则:后成立物权优于先成立物权,法定物权优于约定物权,占有物权优于非占有物权。
这些考点和注意事项可以帮助公务员考生更好地理解和掌握《物权法》的相关内容,从而在考试中取得好成绩。建议考生在复习过程中多做模拟题,加深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和记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