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择业期的规定如下:
择业期限:
高校毕业生从毕业之日起有两年时间为择业期。
待遇:
在择业期内,如果毕业生未落实就业单位,可以享受应届毕业生同等待遇。
适用对象:
包括在本省就读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省外就读回本省就业的毕业生、出国(境)留学回本省就业的毕业生,以及毕业离校两年内(博士研究生为五年内)的毕业生。
就业协议:
签订就业协议通常需要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签字盖章,无独立人事权的用人单位需报请上级主管部门签字盖章。
择业期计算:
从毕业证书落款日期算起,至两年后的6月30日止。
服务期限:
大学毕业择业期的最短为6个月,毕业生可以利用学校或学院提供的零基础服务寻找工作机会。
档案代管:
在择业期内,学校可以代管毕业生的档案,毕业生找到工作后可以到学校办理就业手续。
以上信息根据最近更新的规定整理得出,具体政策可能因地区有所差异,请以当地最新发布的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