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工程师的结算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及时性原则
对内对外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做到签证及时、计量及时、结算及时,坚持按月计量和结算。
对内结算最长不得延期一个月。
工程量统一原则
对内结算实体工程量应不大于业主、监理批复量,不得出现对内结算工程量大于业主、监理批复量的情况。
价格统一原则
合同外项目单价,对内结算单价应小于业主、监理批复的单价。
费用可控原则
分部分项工程对内结算总额应小于业主、监理批复结算总额。
除按上述原则外,应严格控制零用人工、设备费用和材料费用。
遵守合同法和相关法律规定
工程竣工后,发、承包方应及时办清工程竣工结算,否则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权属登记。
发包人与中标的承包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的承包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发包人、中标人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另行订立协议,造成工程价款结算纠纷的,另行订立的协议无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尊重合同当事人的约定
按合同约定的计价标准或计价方法结算,尊重合同当事人的约定,充分体现了合同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
计量和计价方法
分项工程和计量工程中的单价项目,按照双方确认的工程量综合单价和已计价工程量清单计算。
计量项目中的总价项目按合同约定的项目和金额计算,发生调整的,按发行人和承包人双方确认的金额计算。
其他相关规定
日工按用人单位实际签证确认的项目计算。
临时估价由发包双方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有关规定计算。
总承包服务费按合同约定的金额计算,如有调整,按合同双方确认的金额计算。
工程索赔费用按双方确认的索赔金额计算。
现场签证费按签发双方签证文件确认的金额计算。
暂定金额减去工程价格调整(包括索赔和现场签证)计算,如有余额应退还承包商。
税费按照国家或省、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
调节费中的项目排污费,按照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的标准缴纳。
这些原则旨在确保工程结算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公正性,同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