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筑造价工程师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报考条件
助理建筑造价工程师:
本科以上或同等学力的学生;
大专以上或同等学力应届毕业生,并有相关实践经验者。
建筑造价工程师:
已通过助理建筑造价工程师资格认证者;
研究生以上或同等学力应届毕业生;
本科以上或同等学力,并从事相关工作一年以上者;
大专以上或同等学力,并从事相关工作两年以上者。
高级建筑造价工程师:
已通过建筑造价工程师资格认证者;
研究生以上或同等学力,并从事相关工作一年以上者;
本科以上或同等学力,并从事相关工作两年以上者;
大专以上或同等学力,并从事相关工作三年以上者。
注册管理
初始注册:自执业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注册申请,初始注册有效期为四年。
延续注册:应在注册有效期满30日前申请延续注册,有效期为四年。
变更注册:变更注册后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不予注册的情形: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申请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未达到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合格标准的;
前一个注册期内工作业绩达不到规定标准或未办理暂停执业手续而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的;
受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因工程造价业务活动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因前项规定以外原因受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三年的;
被吊销注册证书,自被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三年的;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被撤销,自被撤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三年的;
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继续教育
继续教育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每一注册有效期各为60学时。
执业权利与义务
注册造价工程师有权发起设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养与道德品行,在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活动。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建筑造价工程师的专业性和执业质量,维护建筑市场的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