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索赔时限的相关规定如下:
一般索赔时限
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并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的28天内提交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监理人在收到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竣工结算后的索赔时限
发承包双方在办理竣工结算后,承包人仅有权提出竣工结算后的工程索赔,且提出工程索赔的期限应自发承包双方最终结清时终止。
不同金额范围的索赔时限
1.500万元以下: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天。
2.500万元-2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天。
3.2000万元-5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45天。
4.5000万元以上: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60天。
诉讼时效
建设工程索赔时效一般为28天,但涉及商品质量不合格、人身损害、寄存保管、租金的,诉讼时效为1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20年。
建议:
承包人在发生索赔事件后,应尽快按照上述规定向监理人或发包人提交索赔意向和索赔报告,以确保其索赔权利不受损害。
承包人在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后,应特别注意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竣工结算后的工程索赔。
若涉及复杂情况或金额较大,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法律顾问,以确保索赔过程合法、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