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考试中的工期延误问题,可以从多个维度进行分类和讨论:
工期延误的分类
按原因划分:
因业主和工程师原因引起的延误
因承包商原因引起的延误
不可控制因素引起的延误
按索赔要求和结果划分:
可索赔延误
不可索赔延误
按延误工作在工程网络计划的线路划分:
关键线路延误
非关键线路延误
按延误事件之间的关联性划分:
单一延误
共同延误
交叉延误
共同延误的处理原则
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延误事件在同一时间段内均引起的延误,称为共同延误。
在共同延误的情况下,需要具体分析哪一种情况延误是有效的,依据以下原则:
首先判断造成拖期的哪一种原因是最先发生的,即确定"初始延误"者,它应对工程拖期负责。在初始延误发生作用期间,其他并发的延误者不承担拖期责任。
如果初始延误者是业主,则在业主造成的延误期内,承包商既可得到工期延长,又可得到经济补偿。
如果初始延误者是客观原因,则在客观因素发生影响的时间段内,承包商可以得到工期延长,但很难得到费用补偿。
工期延误的影响及责任
工期延误的表现形式:
节点延误:工程完工前,某项工作的完成迟于施工进度计划中的节点日期。
竣工延误:工程峻工验收通过日期迟于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
工期延误的原因:
发包人原因:未按时提供图纸或提供图纸错误、未提供施工现场、未支付工程款等。
承包人原因:施工组织规划不合理、组织协调不利、质量事故等。
第三人原因:与发包人有关的第三方延误、与承包人有关的第三方延误、不可预见因素等。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无需承担工期违约责任。但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本应在不可抗力事由发生前完工的工程拖延到不可抗力事由发生后的,承包人应当承担工期延误违约责任。
这些分类和原则可以帮助一级建造师更好地理解和处理工程中的工期延误问题,从而在实际操作中能够更有效地进行索赔和风险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