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围堰标准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围堰高度
围堰的高度应高出施工期间可能出现的最高水位(包括浪高)0.5~0.7米。
围堰施工一般规定
围堰应减少对现状河道通航、导流的影响。
对河流断面被围堰压缩而引起的冲刷,应有防护措施(包括河岸与堰外边坡)。
堰内平面尺寸应满足基础施工的需要。
围堰应防水严密,不得渗漏。
围堰应便于施工、维护及拆除。
围堰材质不得对现况河道水质产生污染。
各类围堰适用范围及施工要求
土围堰:适用于水深≤1.5米、流速≤0.5米/秒、河边浅滩、河床渗水性较小的情况。
土袋围堰:适用于水深≤3.0米、流速≤1.5米/秒、河床渗水性较小、或淤泥较浅的情况。
钢板桩围堰:适用于深水或深基坑、流速较大的砂类土、黏性土、碎石土及风化岩等坚硬河床。
钢筋混凝土板桩围堰:适用于深水或深基坑、流速较大的砂类土、黏性土、碎石土河床,除用于挡水防水外,还可作为基础结构的一部分。
套箱围堰:适用于流速≤2.0米/秒、覆盖层较薄、平坦的岩石河床,埋置不深的水中基础,也可用于修建桩基承台。
双壁围堰:适用于大型河流的深水基础,覆盖层较薄、平坦的岩石河床。
其他要求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河道管理部门、航道管理部门、水利部门、环保部门、市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甚至河道养殖部门等应参与围堰施工的管理和监督。
这些标准和要求旨在确保围堰工程的安全、稳定和环保,同时满足施工期间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