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合同原则

西东指北 · 2024-12-25 11:00:59

一级建造师合同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平等原则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不论所有制性质、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强弱,其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

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享有权利的同时就应当承担义务,而且彼此的权利、义务是对等的。

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在互利互惠基础上取得一致,合同方能成立。

自愿原则

订不订立合同自愿,与谁订立合同自愿,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

合同履行中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变更内容,双方可以协议解除合同,可以约定违约责任。

公平原则

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得欺诈,不得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

诚实信用原则

订立合同时,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履行合同义务时,当事人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及时通知、协助、提供必要条件、防止损失扩大、保密等义务。

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当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也称为后契约义务。

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遵守法律、尊重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合法原则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全面、适当履行的原则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的原则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根据商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这些原则贯穿于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争议解决的全过程,是合同法律制度的基础。在实际操作中,合同双方应当遵循这些原则,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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