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的结算规定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资料
承包人需要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的28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竣工结算的核实与确认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需要在28天内进行核实,并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
支付结算价款
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应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逾期支付的处理
如果发包人在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质量保证金的处理
发包人通常保留3%左右的质量保证(保修)金,其余的支付给承包人。质量保证(保修)金待工程交付使用质保期到期后清算。质保期内如有返修,发生费用应在质量保证(保修)金内扣除。
索赔及合同以外项目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以外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受发包人要求的7天内要求发包人签证。如发包人未签证,施工后发生的争议由承包人自负。
工程竣工结算方式
工程竣工结算可以采用按月结算、竣工后一次结算或分段结算等方式。具体结算方式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和合同约定进行。
其他相关条款
工程造价的结算可以依据不同岗位和行业的标准进行,例如工程咨询、工程监理等岗位的收费标准和计费方式。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和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承包人和发包人应严格按照这些规定执行,以减少纠纷和保障工程质量和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