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管理规定

左芳精彩说 · 2024-12-24 23:25:59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对二级建造师的管理行为进行了规范,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注册申请与审批

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具体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对批准注册的,核发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样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并在核发证书后30日内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注册条件

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登记,方可以建造师名义执业。

初始注册条件包括: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达到继续教育要求;没有《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情形。

注册类别

二级建造师注册共分为初始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增项注册、注销注册、不予注册、撤销注册几个类别。

执业行为

二级建造师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认真组织和管理工程项目。

二级建造师应编制并执行项目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确保施工计划的合理性和施工过程的安全性。

二级建造师在每一个注册有效期内应当达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

权利与义务

注册建造师享有使用注册建造师名称、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等权利。

注册建造师应履行的职责包括:制定和组织实施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组织制定工程质量控制方案及技术措施并监督执行、组织施工现场的技术交底和培训等。

违规处理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二级建造师的专业性和执业行为的规范性,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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