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在从业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劳动争议,以下是关于劳动争议的一些关键信息:
劳动争议的范围
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
调解:
调解不是必经程序,可以直接提起仲裁。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
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此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
诉讼:
对仲裁不服的,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
其他相关建议
发生劳动争议时,劳动者可以先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这是最方便的解决途径。
如果通过调解无法达成协议,可以向单位的劳动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但调解书没有强制执行力,仍需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者应当充分了解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以便在调解或仲裁过程中维护自己的权益。
这些信息可以帮助一级建造师更好地理解和处理可能遇到的劳动争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