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24年,二级建造师注册的最新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注册地点
二建应在其考试取得执业资格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注册,并可以随注册企业在全国范围内执业。
注册审批
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具体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对批准注册的,核发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样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并在核发证书后30日内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注册有效期和继续教育
二建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一般为3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持证者应到原注册管理机构办理再次注册手续。在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单位者,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再次注册者,除应符合注册条件外,还须提供接受继续教育的证明。
不予注册的情形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
注册条件
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登记,方可以建造师名义执业。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为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
变更注册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的,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专业增项注册
注册建造师需要增加执业专业的,应按照规定程序申请专业增项注册,并提供相应的资格证明。
补办注册证书或执业印章
注册建造师因遗失注册证书或执业印章,需补办的,应当持在公众媒体上刊登的遗失声明的证明,按照规定程序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办。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二级建造师的注册和管理过程规范化,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同时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建议相关人员在申请注册时,仔细了解并遵守这些规定,以确保顺利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