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印章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印章规格
印章直径通常为13mm至15mm,但根据国家标准GB/T2828.1-2003,印章直径应为27mm。
印章内容分为内外圈,内圈为“二级建造师”,外圈为“姓名”和“执业证书编号”。
印章内容要求
姓名必须与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上的姓名一致。
执业证书编号必须与执业资格证书上的编号一致。
可根据个人需求添加其他内容,如执业单位、职务等。
印章使用规定
印章必须由本人保管和使用,不得转借、出租或出售。
使用印章时,应确保与本人身份、职务、执业范围相符。
不得在非法、违规的文件、合同、图纸等材料上使用印章。
如发现印章遗失或损坏,应立即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程序重新办理。
单位盖章规定
单位盖章应使用单位公章,不得使用其他印章。
盖章位置应清晰、完整,不得遮盖个人信息和注册编号。
单位盖章应真实、合法,不得伪造、变造。
印章保管规范
每个二级建造师应妥善保管印章,防止丢失或损坏。
在使用期间,应对使用和保管情况进行记录和检查。
印章借用规范
如需临时借用印章,需先向印章拥有者申请,并填写相关登记表,使用时要妥善保管。
印章使用范围
印章应加盖在合同、协议、工程质量评定报告、工程验收报告、结算报告、竣工报告等文件上。
使用印章时,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印章管理条例》操作,防止伪造、仿冒。
印章材质和颜色
建议选用氧化铝陶瓷材料的印章,颜色为朱红色。
印章形式
印章形式为同心双环,外环刻“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执业印章”,内环刻持有人姓名及注册编号。
印章制作程序
由注册建造师本人根据规格在当地公章刻制店刻制,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信息汇总后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生成防伪码。
印章管理
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时,应申请换领执业印章,并办理转注手续。
如遗失或污损印章,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补刻。
以上规定旨在确保二级建造师印章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以及其在执业过程中的正确使用。需要注意的是,这些规定可能会随着时间和政策的变化而更新,因此建议直接咨询当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机构获取最新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