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担保条件

奇闻解码 · 2024-12-25 12:26:41

关于二级建造师的担保法规,以下是一些关键点:

担保方式

保证:由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的担保。

抵押: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财产提供给债权人作为担保,不转移占有。

质押: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担保。

留置:因合同关系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留置该动产。

定金:作为债权担保的一种方式,通常为合同金额的20%。

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则担保合同无效,除非另有约定。

担保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保证方式

一般保证: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

保证人资格

国家机关、公益目的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或职能部门不得作为保证人。

担保范围

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当事人可以对担保范围进行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担保期间

没有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主债权转让或债务转让需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否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定金

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必须以实际交付定金为生效要件。

定金罚则: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抵押权与质权

抵押权不转移占有,质权转移占有。

抵押权和质权的实现方式包括折价、拍卖或变卖。

留置权

留置权人有权留置债务人的动产,并负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

留置权人可以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处置留置物,但应优先偿还债务。

这些法规内容在二级建造师的考试和实际工作中都非常重要,建议考生和相关从业人员仔细理解和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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