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二级建造师的担保法规,以下是一些关键点:
担保方式
保证:由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的担保。
抵押: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财产提供给债权人作为担保,不转移占有。
质押: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担保。
留置:因合同关系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留置该动产。
定金:作为债权担保的一种方式,通常为合同金额的20%。
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则担保合同无效,除非另有约定。
担保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保证方式
一般保证: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
保证人资格
国家机关、公益目的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或职能部门不得作为保证人。
担保范围
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当事人可以对担保范围进行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担保期间
没有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主债权转让或债务转让需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否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定金
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必须以实际交付定金为生效要件。
定金罚则: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抵押权与质权
抵押权不转移占有,质权转移占有。
抵押权和质权的实现方式包括折价、拍卖或变卖。
留置权
留置权人有权留置债务人的动产,并负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
留置权人可以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处置留置物,但应优先偿还债务。
这些法规内容在二级建造师的考试和实际工作中都非常重要,建议考生和相关从业人员仔细理解和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