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仲裁审理的法定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仲裁庭的组成
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双方各自指定一名仲裁员,或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独任仲裁庭:由一名仲裁员组成,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或与当事人代理人有不正常关系的仲裁员回避。
开庭和审理
开庭审理为原则,书面审理为特例。不公开为原则,公开为特例。当事人申请公开的,可以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开庭缺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开庭缺席,仲裁庭可以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决。
仲裁和解与调解
和解:形成和解协议,可撤回仲裁申请,也可以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撤回仲裁反悔的可以再申请仲裁。
调解:形成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产生与裁决书同等法律效力。调解不成的,调解书签收前反悔的,应作出裁决。
仲裁裁决
仲裁庭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议,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或者附在裁决书后,但该少数意见不构成裁决书的组成部分。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应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形成裁决书,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具有强制执行力。
仲裁裁决的效力:一裁终局制,即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这些程序确保了仲裁的公正性、透明度和效率,为当事人提供了一种替代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建议在实际应用中,当事人应当充分了解并遵守这些程序规定,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妥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