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消防工程师对于楼板高度的要求如下: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其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2.00h。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超高层,其楼板的耐火极限应≥2.00h。
住宅部分与其他使用功能组合,当为高层公共建筑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2.0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
因此,一级消防工程师在楼板高度方面的要求主要涉及建筑高度和耐火极限的具体标准。对于超过100m的建筑,楼板耐火极限必须达到2.00h,而超高层建筑则需进一步强化楼板的耐火性能。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建筑物在火灾情况下的安全性能,防止火灾蔓延,保护人员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