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的延续规定如下:
延续时间
二级建造师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将不能继续以二级建造师名义执业。
二级建造师延续注册的时间为注册有效期满30日前。
延续有效期
延续注册后,有效期为3年。
申请条件
申请延续注册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原注册证书;
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不允许延续注册的情况包括: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受到刑事处罚且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因其他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
年龄超过65周岁的。
继续教育要求
在每一个注册有效期内,二级建造师必须达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方可申请延续注册。
继续教育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各为60学时。经继续教育达到合格标准的,颁发继续教育合格证书。
其他注意事项
二级建造师的职业资格证书有效期为5年,过期后必须续证。续证时间为证书有效期满前六个月至有效期满之日。
延续注册的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建议:
持有二级建造师证书的人员应在注册有效期满前30日内完成延续注册,以确保能够继续执业。
在申请延续注册前,应确保自己符合所有条件,并提前准备好所需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