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消防工程师配电标准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消防负荷的电源设计
消防电源应独立设置,确保在故障时仍能持续供电。
当消防电源由自备应急发电机组提供备用电源时,一级或二级负荷需设置自动和手动启动装置,并在30秒内供电;中压柴油发电机组在火灾确认后60秒内供电。
工作电源与应急电源之间应采用自动切换方式,并按负载容量由大到小的原则顺序启动,电动机类负载启动间隔宜在10秒至20秒之间。
消防备用电源的设计
采用消防设备应急电源(FEPS)作为备用电源时,电池初装容量应为使用容量的3倍。
三相供电的EPS单机容量不宜大于120kW,单相供电的EPS单机容量不宜大于30kW,且应设有单节电池保护和电能均衡装置。
负荷等级确定
建筑高度大于50米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一类高层民用建筑应按一级负荷供电。
下列建筑物、储罐(区)和堆场的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供电: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的厂房(仓库)。
供电方式
一级负荷供电应由两个电源供电,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破坏。特别重要的负荷还应增设应急电源。
二级负荷的供电系统要尽可能采用两回线路供电,负荷较小或地区供电条件较困难的条件下,允许有一回6kV及以上专线架空线或电缆供电。
三级消防负荷采用专用的单回路电源供电,并在其配电设备设有明显标志。
自动切换装置
消防用电设备应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以确保在一路电源故障时,另一路电源能自动投入。
这些标准确保了消防用电设备在火灾等紧急情况下的供电可靠性和安全性,有助于减少火灾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建议在设计和实施消防供配电系统时,严格按照这些标准进行,并通过专业人员的验收和测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