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制虚高工程量是违反规定的行为,并且 存在法律风险。具体处罚如下: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
违反第三十六条第(六)项、第三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经审核发现有关单位和个人采用虚增工程量、虚设工程项目、阴阳合同等方式出具或者签署虚假造价成果文件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根据虚假部分造价占审核造价的比例,按照下列标准对造价成果文件编制单位进行处罚:
比例在15%以下的,处10万元罚款;
比例在15%以上30%以下的,处20万元罚款;
比例在30%以上的,处30万元罚款。
对造价执业人员的处罚
对造价执业人员处以单位罚款额10%的罚款。
建设单位的责任
建设单位指使造价成果文件编制单位或者造价执业人员出具或者签署虚假造价成果文件的,对建设单位按前款标准3倍处以罚款。
因此,建议相关单位和个人严格遵守造价编制的法律法规,确保工程量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避免因虚高工程量而带来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