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消防工程师水池设置要求如下:
补水时间和管径
消防水池的给水管应根据其有效容积和补水时间确定,补水时间不宜大于48小时;但当消防水池有效总容积大于2000立方米时,补水时间不应大于96小时。
消防水池进水管管径应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DN100。
总蓄水有效容积
消防水池的总蓄水有效容积大于500立方米时,宜设两格能独立使用的消防水池;当大于1000立方米时,应设置能独立使用的两座消防水池。
每格(或座)消防水池应设置独立的出水管,并应设置满足最低有效水位的连通管,且其管径应能满足消防给水设计流量的要求。
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共用
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共用的水池,应采取确保消防用水量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水位显示与报警
消防水池应设置就地水位显示装置,并应在消防控制中心或值班室等地点设置显示消防水池水位的装置,同时应有最高和最低报警水位。
溢流水管和排水设施
消防水池应设置溢流水管和排水设施,并应采用间接排水。
室外消防水池
储存室外消防用水的消防水池或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符合下列规定:
消防水池应设置取水口(井),且吸水高度不应大于6.0米。
取水口(井)与建筑物(水泵房除外)的距离不宜小于15米。
取水口(井)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等构筑物的距离不宜小于40米。
取水口(井)与液化石油气储罐的距离不宜小于60米,当采取防止辐射热保护措施时可为40米。
高位消防水池
高位消防水池的最低有效水位应能满足其所服务的水灭火设施所需的工作压力和流量,且其有效容积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所需的消防用水量。
高位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出水、排水和水位等应符合《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的有关规定。
高位消防水池的通气管和呼吸管等应采取防止鼠虫等进入的技术措施。
除可一路消防供水的建筑物外,向高位消防水池供水的给水管不应少于2条。
当高层民用建筑采用高位消防水池供水的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时,高位消防水池储存室内消防用水量确有困难,但火灾发生时补水可靠,其总有效容积不应小于室内消防用水量的50%。
高位消防水池总有效容积大于200立方米时,宜设置蓄水有效容积相等且可独立使用的两格;当建筑高度大于100米时应设置独立的两座。每格(或座)应有一条独立的出水管向消防给水系统供水。
这些要求旨在确保消防水池在火灾等紧急情况下的有效运行,保障灭火用水的供应,并防止消防用水被其他用途占用。在设计和施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这些规定,以提高建筑的消防安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