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二级建造师物权法规,以下是一些关键知识点:
不动产物权
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必须依法登记,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登记费用: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
登记内容: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
动产物权
设立和转让: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以占有和交付为公示手段,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这些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抵押权
抵押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
抵押特点: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
在建工程抵押: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抵押权对第三人的效力:包括承租人的优先租赁权和抵押权的优先实现权。
地役权
设立: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转让:需役地转让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供役地转让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法定,必须是法律规定的。
公示公信原则
公示原则仅适用于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物权特定原则
物权具有特定性,即一个物上只能设立一个所有权。
其他注意事项
合同效力与物权效力:合同效力由合同法评价,不动产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设立,自登记时设立。
土地承包经营权: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为30年至50年,林地为30年至70年。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自动续期。
以上是二级建造师物权法规的一些核心知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