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注册编码规则如下:
编号结构
编号通常由13位数字组成。
前6位为发证机关代码,表示一级建造师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家级建设部门。
第7、8位为发证机关自编号,用于区分同一机关下不同一级建造师的注册号码。
第9位为所在省份的汉字数字代码,表示一级建造师注册号码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第10至13位为顺序号,表示同一地区同一机关下不同一级建造师的注册顺序号,从0001开始递增。
具体含义
首位汉字:表示现注册省份简称,如北京为“京”,总后基建营房部简称“军”。
第2位:表示注册建造师级别,一级为1,二级为2。
第3、4位:表示初始注册时受聘企业所在地省级行政区划代码,如北京为“11”,湖北为“42”等,总后基建营房部代码为99。
第5、6位:表示取得资格证书年份,如2005年取得资格证书的,表示为“05”。
第7、8位:表示初始注册年份,如2007年初始注册的,表示为“07”。
第9-13位:表示初始注册时,申请人在注册申请地省级注册流水号,如第1个表示为“00001”。
示例
以“京111050700001”为例:
京:表示现注册省份简称,即北京。
1:表示注册建造师级别,即一级。
11:表示初始注册时受聘企业所在地省级行政区划代码,即北京。
05:表示取得资格证书年份,即2005年。
07:表示初始注册年份,即2007年。
00001:表示初始注册时,申请人在注册申请地省级注册流水号。
这些规则有助于唯一标识一级建造师的身份和所在地区,便于管理和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