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消防工程师在设置温度时,主要参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及相关的消防系统要求。以下是一些关键的温度设置要求:
湿式系统适用环境温度
湿式系统的适用环境温度不低于4℃且不高于70℃的场所。
干式系统适用环境温度
干式系统适用于环境温度低于4℃或高于70℃的场所。
防火阀的动作温度
防火阀在火灾时,当管道内烟气温度达到70℃时,易熔合金片会熔断,防火阀自动关闭。
公共建筑的浴室、卫生间和厨房的竖向排风管应设置公称动作温度为70℃的防火阀。
公共建筑内厨房的排油烟管道在与竖向排风管连接的支管处,应设置公称动作温度为150℃的防火阀。
排烟防火阀的动作温度
排烟防火阀在管道内烟气温度达到280℃时自动关闭,并应能反馈信号至消防联动控制器。
散热器的表面温度
散热器表面平均温度不应超过82.5℃(相当于供水温度95℃,回水温度70℃)。
输煤廊的采暖散热器表面平均温度不应超过130℃。
泡沫灭火系统管道水压试验环境温度
泡沫灭火系统管道水压试验时,环境温度不得低于5℃;当环境温度低于5℃时,应采取防冻措施。
消防设施的耐火极限温度
消防设施的耐火极限温度应不低于1000℃。
这些温度设置要求是为了确保消防系统的有效运行和安全性,在设计和安装消防系统时,必须严格遵守这些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