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的权利规定如下:
使用注册建造师名称:
注册建造师有权使用其注册名称进行执业活动。
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注册建造师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执业活动,具体执业范围按照《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执行。
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注册建造师有权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这些文件包括工程施工管理文件、质量合格文件等。
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册证书、执业印章:
注册建造师有权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这是其执业活动中的重要凭证。
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注册建造师有权对他人对其执业活动的质疑进行解释和辩护。
接受继续教育:
注册建造师有义务接受继续教育,以提高其执业水平和专业素质。
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注册建造师有权获得与其执业活动相应的劳动报酬。
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述:
注册建造师有权对侵犯其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述和维护。
这些权利保障了二级建造师在执业过程中的合法权益,使其能够更好地履行职责,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