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员鉴定意见是指具有法定资格的工程造价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在受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委托下,依据合同约定、当事人提供的鉴定材料、相关工程造价的定额及规范性文件,运用其专门知识对某一特定建设项目的造价争议问题所作出的结论性或倾向性意见。这种意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属于八大证据类型之一。
鉴定意见通常包括以下三类内容:
确定性意见:
当鉴定项目或鉴定事项的内容清楚、证据充分时,造价鉴定人应当对此部分作出确定性意见。这种意见对鉴定事项的待证事实做出的结论是断然性的,具有较大的证明作用。
推断性意见:
当鉴定项目或鉴定事项内容客观、事实清楚,但证据不够充分时,造价鉴定人应当根据专门的技术和经验做出推断性意见。这种意见的出具需要造价鉴定人员具备超强的工程技术能力、合同管理能力、造价综合能力、法律认知能力以及逻辑思维等综合素质。
选择性意见:
当鉴定项目、合同约定矛盾或鉴定事项中部分内容证据矛盾,且委托人在造价鉴定之前又无法确定证据效力时,造价鉴定人应当按不同的合同约定或证据进行鉴定,并做出选择性意见供委托人判断使用。这种意见主要是因为合同约定矛盾或当事人证据存在争议,且委托人在造价鉴定之前又无法确定证据效力时候的一种意见。
鉴定意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鉴定意见:按照委托书所列要求鉴定内容,一一列出鉴定意见。
鉴定依据:说明鉴定采用的图纸、预算定额、取费标准,对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的问题,应着重说明根据什么文件或规定进行处理的,并摘录主要条款内容。
需说明的其他问题:主要说明在鉴定结论中哪些材料(或因素)不考虑在内,哪些材料因证据不足或不属于鉴定范围,应请法院另行处理等。
参加鉴定人员姓名、职务(职称)、所属单位名称等。
综上所述,造价员鉴定意见是工程造价鉴定过程中的重要成果,其形式和内容需严格遵循相关规范和标准,以确保其科学性、公正性和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