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二级建造师施工许可法律的主要内容如下:
不需施工许可证的情形
小型工程: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
抢险救灾工程。
农民自建低层住宅。
军用房屋建筑工程。
已按规定领取开工报告的工程。
施工许可证的法定批准条件
用地批准手续。
规划许可证(用地、规划)。
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满足施工需要。
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其他条件,如消防。
施工许可证的申请与延期
建设单位应在建筑工程开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在建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恢复施工时,也需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相关法律规定
《建筑法》规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进一步规定了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具体条件和提交的文件。
《消防法》规定,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建筑工程的合法合规性,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同时维护建筑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