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在建设工程法规考试中,关于诉讼时效的中止,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诉讼时效的中止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具体情形包括:
1. 不可抗力;
2.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3. 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
4. 权利人被义务人或其他人控制;
5. 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当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直到满六个月后届满。需要注意的是,中止时效的原因必须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如果该事由发生在最后六个月之前,则只有当中止事由持续到最后六个月内时,才能产生中止时效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