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当前时间,二级建造师招投标法已经进行了一些修改。以下是修改的主要内容:
中标候选人不再排序
原第四十条修订为第四十七条,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再标明排序,除非招标文件中有明确要求。
否决所有投标的情况
原第四十二条修订为第四十八条,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所有投标,如果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如果所有投标被否决,招标人应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重新招标。若重新招标后投标人少于三个,可以依照其他方式确定中标人。
电子招标投标
对第五条增加一款,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数据电文形式与纸质形式的招标投标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技术标准和创新
将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提出技术要求,并可以设置支持技术创新、节能环保等要求和条件。
投标文件编制时间
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招标人应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
这些修改旨在提高招标投标过程的透明度、公正性和效率,同时鼓励技术创新和环保。建议相关企业和人员关注这些变化,并在实际工作中予以遵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