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许可法规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四条。
行政许可条件
经全国建造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受聘于建筑业企业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工作。
达到继续教育标准。
申请材料目录
建造师注册申请表。
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达到继续教育标准的证明材料。
身份证、聘用单位出具的聘用合同等复印件。
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注册中心)对申请注册的有关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建设部。
建设部进行审核,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注册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行政许可办理期限初审期限为二十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 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
第九条。
第三十四条。
处罚规定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其他相关法规
我国对建设工程开工条件的审批,存在着颁发施工许可证和批准开工报告两种形式。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这些法规和规章共同构成了二级建造师许可的法规框架,明确了申请条件、程序、法律依据和处罚措施,确保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合法性和严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