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考试中的地役权是指 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他人的不动产称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称为需役地。地役权的设立需要当事人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并且地役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如果当事人要求登记,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则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地役权的主要特点包括:
为便利利用:
地役权是为了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
有偿性:
地役权通常是有偿的,即需役地人需要向供役地人支付一定的费用。
合同约定:
地役权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都需要通过合同约定。
登记对抗:
地役权可以通过登记来对抗第三人,未经登记的地役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从属性:
地役权是一种从权利,必须依附于需役地的存在而存在。
在实际操作中,地役权的设立和转让需要遵循相关法律规定,确保合法合规。例如,土地所有权人在设立地役权时,需要征得土地上已有的用益物权人(如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等)的同意。此外,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必须随同需役地一并转让。
以上信息供您参考,建议在实际应用中结合具体案例和法律规定进行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