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理工程师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工作记录制度
环境监理记录是工程信息汇总的重要来源,是环境监理工程师作出行动判断的重要基础资料。环境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工程建设、环境监理工作情况作出工作记录,重点描述对项目现场环境保护工作的检查监督情况,描述当时发现的主要环境问题,问题发生的责任单位,分析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提出对问题的处理意见。主要有历史性记录、质量记录、竣工记录。
具体记录内容可包括:会议记录、环境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员)的日报表、环境总监日记、监理月报、环境总监巡视记录、天气记录、对承包人的指令、承包人的报告或请示等。
公开办事规则
增加执法透明度,自觉接受各方监督。
公开环境监理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
公开环境监理执法依据和结论。
公开环境监理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
现场监理必须有两名以上监理人员参加。
执行任务时佩戴统一执法标志,出示环境监理证件。
现场环境监理
对重点污染源及其污染防治设施的现场监理每月不少于1次。
对一般污染源及其污染治理设施的现场监理每季不少于1次。
对建设项目、限期治理项目现场监理每月不少于1次。
对海洋生态、自然保护区、生态示范区、综合治理工程、烟尘控制区、噪声达标区现场监理每季不少于1次。
对机动车尾气、禁鸣路段噪声等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理。
对群众举报的污染源,及时进行现场监理。
现场巡视监理
保证现场巡视监理次数,提高巡视监理质量。
开展节、假日期间和夜间的值班巡视监理。
现场巡视监理须带便携监测仪器和取证设备。
认真询问,耐心回答有关问题。
详细记录现场查访情况,认真填写《现场监理记录》,经被监理单位有关人员签字后,报监理机构负责人阅批。
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取证并按规定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征收排污费工作
严格执行排污收费标准,坚持“依法、全面、足额、按时”的征收原则。
征收依据充分,核算金额准确,操作程序合法。
对被征收排污费的单位公布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排污费征收标准,公布监测数据或排污量核定依据。
统一票据、统一征收、统一收费专户、统一管理。
符合排污费减、缓、免条件的,由缴费单位提出申请,按规定审批。
排污收费应按月或按季结清,及时解缴国库。
污染事故和纠纷查处
登记报告:对管辖范围内的事故、纠纷投诉及时登记,对重大、特大的事故或纠纷应及时按规定上报。
快查快办:查处人员应尽快着手进行案件的查处工作,一般要求一周内立案,三个月内结案。
现场调查:所有受理案件都应进行现场调查、取证,掌握第一手资料。
查处结案:所有受理案件均必须进行查处,有调查情况,有处理意见,任何人无权扣压不办。
环境监理稽查
上级环境监理机构对下级环境监理工作负有指导、培训和检查监督的责任。
下级环境监理机构必须积极参与上级组织的各项活动,按时完成交办的各项工作并及时报告完成情况。
下级环境监理机构每年12月底前应向上一级环境监理机构报告本年度辖区环境监理工作的全面情况。
上级环境监理机构对下级监理工作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对不能依法履行监理职责的责令其改正,直至报请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上收其部分环境监理权限。
上级环境监理机构对下经监理机构中不适宜从事环境监理工作人员,可建议其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将其调离监理岗位。
下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聘任监理人员须经上一级监理机构审查同意,下级环境监理机构负责人任免须征求上一级环境监理机构的意见。
对排污单位来文、来函的回复
坚持分级处理,按权限回复的原则,做到件件复函。
上级或主管部门批办件,一周内提出处理意见,报批办单位。
对来文、来函应按收文登记、领导阅示、专人处理程序办理,由主管领导签发直接复函。
来文、来函一般在15日内复函,对口头、电话报告,做好记录,一般